文本描述
河北康威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
近效期药品催报制度
文件编码
ZD—012--2003
起草人: 骆计营
审核人: 王胜从
批准人: 骆亚勋
起草日期:2003.9.23
审核日期:2003.10.20 批准日期:2003.10.21
发放部门:质管科、业务科、养护员、保管员
执行日期:2003.11.1
一、目的:防止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在合格区内储存和销售,对距失效期6个月以内的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
二、适用范围:用于距失效期6个月以内的药品的催报制度。
三、责任:
1、养护员每月向质管科、业务科报告近效期药品情况。
2、业务科对近效期药品及时处理。
3、质管科对近效期药品进行监控。
四、制度:
1、距失效期6个月以内的药品为近效期药品。
2、购进计划的编制应本着以销定购的原则,根据药品有效期的长短,库存和销量的多少合理安排进货量,避免因进货不当造成积压过期失效等损失。
3、从工厂购进的药品生产日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从商家调入的药品一般不超过6个月,否则应经总经理批准。
4、药品距失效期尚有6个月时要严格按照催销报表制度,分别报质管科和业务科。保管员每月28号之前填写《近效期药品催报表》。
5、业务科对近失效期药品要及时排队分析,认真催报处理。
6、药品距失效期2个月内应停止销售,报业务科处理。
7、库内储存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向供货方退换货,销售退回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入合格区,并按不合格药品进行处理。
8、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有关部门要逐笔进行登记,报质管科申请报损,有关部门要查找失效原因,总结教训,订出整放措施,总结教训,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