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河北康威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文件编码
ZD—013--2003
起草人: 骆计营
审核人: 王胜从
批准人: 骆亚勋
起草日期:2003.9.23
审核日期:2003.10.20 批准日期:2003.10.21
发放部门: 各 部 门
执行日期:2003.11.1
一.目的:
1、为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
2、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合格品区,杜绝发货销售。
二.适用范围:购进、验收、养护、销售等环节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的报告、确认和处理。
三.责任:
1、各岗位人员发现不合格药品情况向质管科报告。
2、质管科负责对不合格药品进行审查、确认和处理。
四.制度:
1、质量管理科是负责对公司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2、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其范围包括:
(1)、定量检测(即含量测定)结果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有关规定的药品;
(2)定性检测(即理化鉴别)结果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有关规定的药品;
(3)细菌检测(即微生物测定)经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4)、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3、在药品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并填写《拒收报告单》,报质量管理科处理,及时通知业务科,办理退货等事宜。
4、质量管理科在检查药品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药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药品停销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部门和业务部门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出的不合格药品。并将不合格药品移放于不合格区。
5、药品养护过程或出库复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和发运,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出的不合格药品。并将不合格药品移放于不合格区。
6、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时,或上级药监、药检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品时,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销出的不合格药品,并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区,等待处理。
7、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和销毁。
(1)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仓储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
(2)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科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8、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9、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质量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10、企业验收、养护、出库复核部门对不合格药品的情况,应按公司质量信息反馈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质量管理科报告。
11、不合格药品管理的具体程序按公司“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销毁程序”的规定执行,认真、及时、规范的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妥善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