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对区路弄号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地产” )所享有的权利*于甲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所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售合同编号: 号,预售合同登记编号: 。甲方确认该房地产之大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尚未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甲乙双方在上海立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谦房产”)协调下,*友好协商,就该房地产权*转,事宜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愿意出让(出售合同)所记载的该房地产之全部权利,乙方愿意接受《预售合同》所记载的该房地产之全部权利。
2.双方商定转让价为人民币圆整 (RMB圆整),由乙方分壹次付清。
3.首期款人民币 圆整(RMB圆整),其中定金人民币圆整 (RMB圆整)甲方已于年月日签收,余款人民币圆整,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与甲方,但此款善于立谦房产。
贰期款人民币万圆整(RMB圆整 ),出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与甲方,但此款暂存于立谦房产。
此时由立谦房地产保管的两笔款项总计为人民币圆整(RMB圆整 ),指定优先用于偿还该房地产业银行贷款,持甲方到其贷款银行还清该房地产之银行贷款时,由立谦房产直接支付与贷款银行。
叁期款人民币圆整 (RMB圆整 ),由乙方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待乙方贷款银行放款后五日的由立谦房产转付与甲方。贷款不足部分由乙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告壹*并取得收件收据之同时支付与甲方;
上述款项若由立谦房产转付,甲方均将出具由立谦房产见证之收据给乙方。
4.过日元及相关费用
双方商定于开发后以书面形式同意转让(出具书面同意书或于权益转让书上盖章)之,后五日内甲乙双方共同至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届时甲乙双方须及时提供办理预告登记及银行贷款所需全部材料,并各自付清办理预告登记所需相关费用。
5.权利保证:
甲方保证,上*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因甲方无权处
分或超载权限处分该房地产而导致的违约责任,概由甲方负责。
在本协议签订前,该房地产已存在抵押权人(即中国银行上海市支行)。甲方应于本协
议生效后叁拾日内,到款银行还清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并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逾期未注销的,甲方在未取乙方发挥的情况下,须承损违约责任。
6.违约责任(此须款不因本协议无效而无效)
①若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而最终导致《买卖合同》废止或该房屋无法如期办理预告登记的,责任方在未取得乙方谅解的情况下,就应向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权益转让价的10%做为违约金即人民币 圆整 (RMB元整 )。
②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乙方在未取得甲方谅解的情况下,每逾期一日付款,乙方应
按未付房款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将办理预告登记需的相关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交于立谦房产或于交易过程中不
支付税费支付全而至使登记手续无法顺利办理的,责任方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若因第三方原因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负本协议所规定之违约责任,并于甲方该房地产之《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五日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房地产转让价*技本协议之约定不变,届时乙方按本协议所付之房款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购买该房地产所付房价款的一部分。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立谦房产执一份,上海市**区公证处执一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中介方:上海立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证件号:证件号:
日 期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