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文件名称
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XX/ZD/GSP/023
编制部门
XXX大药房
起草人
XXX
审 核 人
XXX
批 准 人
XXX
批准日期
2018.10.15
生效日期
2018.10.15
变更记录
版 本 号
第一版
1、目的: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药店进货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过程中的效期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验收人员、养护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5.2 距失效期不到六个月的药品列入近效期药品管理,并进入近效期药品一览表(对距失效期一年内的药品,养护人员可视经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近效期药品一览表)。
5.3 距失效期不到三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特殊情况报质量管理人员批准)。近效期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5.4 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5 对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6 对近效期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养护和质量检查。。
5.7 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5.8 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