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65.020.20 B 05 DB22 备案号:38339-2013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1839—2013 政务大厅行政许可文书管理规范 Magemente specifacations of Permoission for government affair hall 2013-05-15发布 2013-07-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22/T 1839-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质量管理监督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桂英、李桂君、李宁、杨玉宏、何超、李毅然、李平、蔡英华、张国民、刘 忠臣、王文魁。 I DB22/T 1839-2013 政务大厅行政许可文书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政务大厅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填写的格式文本的设置、 制作、内容、管理及范本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政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活动。 2设置要求 2.1政务大厅窗口单位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统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的,各窗口单位应当将国家 统一文书样式报同级政府的法制部门备案。 2.2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未制定下发统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的,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行政许可文 书格式内容,经同级法制部门备案。 3行政许可文书的制作要求 3.1制作行政许可文书的原则 3.1.1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客观的态度、客观的语言文字,表述客观存在的事实状况。 3.1.2遵守法制的原则 制作行政许可文书遵守法制的原则如下: a)符合实体法的要求。对行政许可行为的认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依据都必须准确 无误地在行政许可文书中做出表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对法律依据表述不准确的行政许可文 书,视为无效文书; b)符合程序法的要求。行政许可的必经程序没有依法记录在案或记录不准确,视为无效文书; c)符合法定要件的要求。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公章以及有效签字等是行政许可文书的要件。 3.1.3效率的原则 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在法定要求时限内制作完毕,包括: a)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有关时限作出规定的,制作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遵守其规定,并 与申报政务服务事项制作主体的活动程序同步进行; b)受理系统有缩短办理时限承诺的,在承诺时限内应制作完毕; c)如果行政部门在发出该文书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正式发文将原文书收回。待收回原文书 后,废止或撤销,方可制作新文书。 3.2行政许可文书内容要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