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业主委员会定期接待制度
专职秘书负责接待,时间为正常工作日830-12:00, 13:00-17:30。
一、 业委会设置业主意见登记薄,登记薄放在业委会接待场所, 有接待委员负责登记记录。对业主反映意见当场答复的应在登记薄上 简要写下口头答复内容。当场不能答复的,接待委员应告知业委会主 任,由主任指定由原接待人员或其他委员负责处理,并负责答复业主, 答复完毕后应在接待薄上进行结案登记。一般情况下应在2周内予以 答复,需要业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应在最近一次表决通过后3天内 答复。
二、 业委会应及时针对业主意见、建议或投诉,依照下列原则分 别进行处理:
(一) 涉及受聘的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不到位的问题,由业委会转交 物业公司处理,业委会应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书面说明答复,并落实专 人对物业公司答复中涉及的改进措施进行监督落实;
(二) 涉及其他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问题,依照《管理规约》 的约定进行处理;
(三) 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经业委会研究决定后,召开 业主大会表决决定;
(四) 涉及业委会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业委会研究改进解决方案并 予以公示;
(五) 不属于业主大会、业委会职责范围内管辖的问题,告知通过 其他渠道,由有关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