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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增置及登记 2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编号 3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盘点 4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调拨与送修 4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租赁与外借 5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闲置及处理 6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报废及处理 8
第九章总部对事业部(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 9
第十章附则 10
附件:固定资产管理表格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资产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产权关系为纽带,以资产经营效益为中心,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的资产管理经营体制,根据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限定为:
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会计科目列账原则
1、前项固定资产,应列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2、耐用年数在2年以下,不具生产性且金额未超过2000元的物品应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
第四条管理分工
1、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具体负责项目购置审核、购建指标核定、帐务设置、核算反映、计提折旧、监督控制,参与产权界定、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
2、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在财务部门下达的计划内具体负责财产购建、登记建卡、分配使用、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实物统计、产权界定、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工作。
3、使用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坏,配合财产清查。
第五条移交
人员调动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制度》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第六条增减报告
财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减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财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报表代替。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集团所有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增置及登记
第八条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管理部门签章后,送财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财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财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九条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八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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