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54—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2-04-27 发布 2022-07-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 布 HJ 1254—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 2
5 监测方案制定................... 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3
7 其他 .................... 4
i HJ 1254—202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砖瓦工业排
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
及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HJ 1254—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
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
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
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的自行监测。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
(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分类
GB 2962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120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砖瓦工业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通过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蒸压)等生产过程,生产烧结砖瓦制品和非烧结
砖瓦制品的工业,其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分类为 GB/T 4754—2017 中的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C 3031)。
3.2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从事砖瓦工业生产的排污单位。
1 HJ 1254—2022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气排放监测
5.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 执行。
表 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产污环节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原辅料制备、 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搅拌、输送设
颗粒物 年
成型及包装 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人工干燥及焙 半年
焙烧窑及干燥室(窑)排气筒臭气浓度 a
烧
氟化物 年
注 1:应按照相应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 2:利用自然通风进行干燥且有独立排口的排气筒,参照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气筒开展自行监测。
a 适用于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
5.1.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T 55、HJ 819 和 GB 29620 中的原则,其排放监
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 执行。
表 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厂界 颗粒物、二氧化硫a、氟化物 a、臭气浓度 b 年
注:应同步监测气象参数。
a 非烧结砖瓦制品生产线可不监测该指标。
b 适用于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
5.2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表 3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 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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