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53—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Electronics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2-04-27 发布 2022-07-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 布 HJ 1253—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 2
5 监测方案制定................... 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
7 其他 .................... 7
i HJ 1253—202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电子工业排
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
及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集成电路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HJ 1253—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
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
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分类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9731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03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HJ 120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3973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子工业 electronics industry
从事 GB/T 4754—2017 中规定的计算机制造(C 391)、电子器件制造(C 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
用材料制造(C 398)、其他电子设备制造(C 399)的工业。
1 HJ 1253—2022
3.2
计算机制造 computer manufacturing
计算机整机、计算机零部件、计算机外围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信息安全设备以及其他计
算机的制造。
3.3
电子器件制造 electronic device manufacturing
电子真空器件、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显示器件、半导体照明器件、光电子器件以及其他电
子器件的制造。
3.4
电子元件制造 electronic component manufacturing
电阻电容电感元件、电子电路、敏感元件及传感器、电声器件及零件以及其他电子元件的制造。
3.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special electronic material manufacturing
用于电子元器件、组件及系统制备的专用电子功能材料、互联与封装材料、工艺与辅助材料的制造。
3.6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other electronic terminal manufacturing
电子(气)物理设备以及其他未列明的电子设备的制造。
3.7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表征指标。
3.8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
的质量浓度计。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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