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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1255-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陶瓷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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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55—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Ceramics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2-04-27 发布 2022-07-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 布 HJ 1255—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 2
5 监测方案制定................... 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4
7 其他 .................... 5
i HJ 1255—202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陶瓷工业排
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
及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4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HJ 1255—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
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
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分类
GB 25464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6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20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2546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陶瓷工业 ceramics industry
用粘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
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瓷及陈设艺术瓷和特种陶瓷等。其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分类为 GB /T 4754-2017 中陶瓷制品
制造工业(C 307)。
3.2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 ceramics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从事陶瓷工业生产的排污单位。
3.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1 HJ 1255—2022
3.4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单位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季度
废水总排放口 悬浮物、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 半年 —
季度 半年
总氮、硫化物、氟化物、总铜、总锌、总钡
车间或生产设 流量、总镉、总铬、总铅、总镍、总钴、总铍、
月季度
施排放口 a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月 b
a 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监测指标。
b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
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
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5.2.1.2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 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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