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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会专题夫妻忠诚协议签或不签14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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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 早会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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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我们的约定 LOVE ---夫妻“忠诚协议”签或不签? 管理资源网保险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下载门户网站 我们D爱情 有一句话,我只问这一次,已经再也不回再问,为什么是我?”“你准备好了吗?我准备用一生来回答。 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对于忠诚协议法律规定及态度是怎样的? 忠诚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能获得法律保护呢? 司法实务上是怎么操作的? 关于夫妻婚姻关系中的忠诚问题,有没有其他弥补和补偿的方式呢? 我们的爱情 实际上,我国在法律层级并没有明确规范忠诚协议,但对于夫妻间的忠诚可见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解释,“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可见,在司法实务上对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适宜理解为对于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因此,单独以“不忠实”为由而提起诉讼的,很可能并不会获得法律救济。 那么对于已经签署了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 首先,表面来看,忠诚协议体现为合同形式,但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由此可见,忠诚协议作为与婚姻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因其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法律不适应做硬性规定。一如法律只能够从婚姻形式上保障“一夫一妻制”,否则有“重婚罪”的刑事处罚,以及对以“重婚”为由的过错,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法律并不能干涉结婚或离婚自由。 那么对于已经签署了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值得参考: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协议签署时双方的真实意愿难以核查;二是鼓励签署附带经济利益的忠诚协议,会加大婚姻成本,不利于婚姻双方建立情感和信任基础;三是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经济上的代价适宜由当事人自愿履行。 如果不能将“婚姻忠诚”这种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契约纳入与合同相关的法律规范范畴,那约定的“违约赔偿”的经济性负担罚则是否能执行呢? 如果我们签署忠诚协议是为了在婚姻发生“风险”时能获得 经济利益上的平衡,建议摒弃单纯的忠诚协议,而采用理性 平等的“夫妻财产约定”或其他执行性相对较强的法律工具来 替代。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与单纯诉请“不忠实”的情况不同的是,一方因对方“不忠实”且提起的是离婚诉讼,要求终止婚姻关系的,司法审判上是会针对被起诉离婚一方是否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等因素,结合充足证据以判断“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能够支持的。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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