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再审申请人林树彬、宋丽华与被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于水、徐本芝、于洁茹、徐郁芬、许红荣、许仲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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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3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树彬,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秦广,北京市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宋丽华,女,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秦广,北京市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大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立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于水,男,满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原审第三人:徐本芝,女,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原审第三人:于洁茹,女,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原审第三人:徐郁芬,女,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原审第三人:许红荣,男,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原审第三人:许仲南,男,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再审申请人林树彬、宋丽华与被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银行)、大连大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第三人于水、徐本芝、于洁茹、徐郁芬、许红荣、许仲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二终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置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以大连市中山区广智巷6号3-6-1、3-6-2号两处房屋置换大业公司开发的阳光花园3号楼1单元1楼2号房屋。但因申请人当时未取得上述两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双方置换的是使用权。大业公司与大连银行签署的抵贷协议因属于未得到追认的无权处分系无效协议。大业公司出具的购房发票足以证明申请人是通过房屋买卖购买的阳光花园房屋所有权。一、二审法院混淆了物权之诉与合同之诉成为了当事人的代言人。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其与大业公司置换的是房屋使用权而非产权的问题,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