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问:劳动争议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吗?
答: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但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者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仲裁是起诉前的必经程序。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79条;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第5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82条。
例:
赵某2002年5月15日入职江阴市某皮鞋厂担任裁剪工,2009年1月,车间更换主管,双方相处不好。
3月,赵某因一次工作上的失误浪费了部分物料,主管以此为由上报公司解雇了赵某,赵某与工厂就离职补偿金及单位追索其工作失误造成工厂损失的赔偿金问题发生争议。
2009年5月12日赵某致信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5月25日,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复赵某,告知赵某应向有管辖权的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赵某在未向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情况下,2009年6月2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两审法院均裁定驳回了赵某的起诉。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的诉讼前置程序;
只有正式申请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相应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才真正完成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才不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本案中,虽然赵某曾就本案纠纷致信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亦以回信的方式做了答复,但该答复仅告知了赵某应向有管辖权的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属于对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一种指引,并非是仲裁委员会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因此,本案并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两审法院也均以本案未经仲裁提起诉讼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了赵某的起诉。
操作提示:
1)通常情况下仲裁是劳动争议诉前必经程序,纠纷若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则可以节省企业的诉讼程序相关支出。
2)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完成有两种表现形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了实体的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未对劳动争议作出实体的仲裁裁决,但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超过了申诉期限、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3)企业要区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咨询的一般答复行为和法定的裁决行为的区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咨询的答复行为,不属于正式的法律行为,不具有将案件直接推进到诉讼程序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