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兴 元 丽 都 项 目 分 公 司 文 件
兴都字2005年第013号
申 请
董事长办公室转董事长:
兴元丽都项目于2005年1月26日参加国土局拍卖的高新区新光村36.9761亩地块,根据公司与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5101高新(2005))第九条的约定,需于2005年4月2日前交付第二期土地款24737010.90元(大写:贰仟肆佰柒拾叁万柒仟零壹拾元零玖角整)。如延期付款,每天按付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计每天支付违约金24737.01元)。为此特申请划拨第二期土地款24737010.9元(大写:贰仟肆佰柒拾叁万柒仟零壹拾元零玖角整)。敬清董办转呈董事长批准。
特此申请
成都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元丽都项目
2005年4月5日
新项目
审计部
董办
董事长
经办
经办
经办
审核
审核
审核
负责
负责
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