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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元地产终止攀枝花建设年产100万吨钢铁项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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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终止攀枝花建设年产100万吨钢铁项目合同
甲方: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开发攀枝花钒磁矿特色资源,促进经济发展,2003年2月18日福建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攀枝花东区人民政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协商签定建设年产100万吨钢铁项目合同。
福建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积极按双方签定的建设年产100万吨钢铁项目合同所约定汇入攀枝花东区人民政府提供一期400亩建设土地出让金人民币200万元。并在攀枝花注册成立了攀枝花金洋钢铁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建设年产100万吨钢铁项目,同时攀枝花东区人民政府也向福建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了承诺。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年产钢铁50万吨立项必须上报国务院审批批准,因此该项目立项一时无法通过批准,为了减少双方经济损失,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终止建设年产100万吨钢铁项目合同,并同意福建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振兴董事长委托林文娟小姐全权处理,协商内容如下;
1、攀枝花金洋钢铁有限公司付清已产生费用并承诺签有合同的金额,计人民币 万元;
2、攀枝花东区人民政府退回福建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入一期400亩建设土地出让金人民币200万元;
3、攀枝花东区人民政府和攀枝花金洋钢铁有限公司双方投入使用的费用各自承担;
3、攀枝花东区人民政府提供方便攀枝花金洋钢铁有限公司撤走并停止使用公司名称。
4、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友好解决。
甲方;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2004年11月 日 2004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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