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3.0 版条款
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3.0 版
富德生命〔2023〕
疾病保险 0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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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您”。
被保险人: 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豁免保险费责任的保险
公司,即“我们”。
犹豫期: 是指对于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保险期间虽不超过 1 年但含有保证续
保条款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您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您
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的一定期间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回投保人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 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应承担的豁免保险费责任。
责任免除: 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
费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六条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八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有 90 日的等待期....................................................第六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九条、第十条
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八条
请 您 特 别 注 意 “ 轻 症 疾 病 的 定 义 ”、“ 中 症 疾 病 的 定 义 ”、“ 重 大 疾 病 的 定
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第三十条
本附加合同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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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3.0 版条款
【条 款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合同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七条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八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四条 投保范围 第六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欠款扣除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五条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
第十一条 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 第七部分 释义
第十四条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第三十条 释义
第十五条 宣告死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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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3.0 版条款
【条 款 内 容】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相关约定或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包括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
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
险单上。
第四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且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所保障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该保险费之和为按年交方式计
算的年度应收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包括:
1. 主保险合同;
2. 附加在主保险合同上且生效日、交费期间与主保险合同完全一致的其他附加合同。
第六条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身故或全残(释义一)或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不含猝死(释义四))发生上述情
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
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
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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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3.0 版条款
一、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
费视为您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分别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
“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第二十九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
义”、“第二十九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
症疾病的定义”、“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第二十九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
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明确诊断。
二、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自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
费视为您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 1 至 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 1 至 9 项情形之一导致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七);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九),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
证(释义十)的机动车(释义十一);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十二)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三);
9. 遗传性疾病(释义十四),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五)。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
义十六)。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
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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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附加安心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3.0 版条款
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
保险费,自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
故,在您补交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当期应付保险费后,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