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第五章 医疗人际关系的道德
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医患关系的道德调节是医学伦理学的核心问题。
希波克拉底:了解什么样的人得了病比了解一个人得了什么病更为重要。
伦塞勒.波特:医学必须坚守人文主义的信仰,坚守人的价值原则。
詹.沃西克:无争议的医学并不一定是理想的医学,重要的是要充满人性地对待病人。
西方名医名言:
我希望遇到一个什么样的医生
我希望遇到一个能够真正关心我,愿意真正了解我的医生;
我希望遇到一个不会在乎我是谁,不管我有没有钱的医生;
我希望能遇到一个知道如何才是真正的沟通,不会连看都不看我一下的医生;
我希望遇到一个真正懂得爱,能从我微小的一举一动中洞察我的心的医生。
一、 医患关系的性质和模式
1、医患关系的含义及特点
医患关系是在医疗情境中的一种特殊人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内涵。
狭义的医患关系就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的“医”是指包括医生、护理、医技等人员在内的医疗群体,“患”则包括了与患者有关联的群体。
现代医患关系呈现出间接性、易变性和多元性等特点。
诊治使用的仪器设备越来越多;医学分科越来越细;患者对医院的选择越来越多。
2、医患关系的性质
在当代中国,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即医患之间订立的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内容是对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相互约定。
这种契约关系与其它契约一样,建立在平等和合法的基础之上,是对该关系中各种参与主体正当权益的合理兼顾。
契约性质的表现:
第一,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病人和医师都有独立的人格,相互间应平等对待,双方都应尊重对方的人格和权利。
第二,医患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医患双方各自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医患间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无偿地占有另一方的利益,侵犯他人的权益。
第三,医患双方的契约关系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医患契约关系中的自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医德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与社会上的一般契约关系相比较,医患之间由于在对医学知识的占有和掌握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医患双方契约中有许多内容不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而是由国家法律加以和医学伦理规范加以约定的 。
同时,医患关系还是建立在职业信任基础上的信托关系。患者只所以愿意把自己的痛苦和隐私告诉医生,是基于对医生角色和职业的信任。医患之间的信托关系是以患者对医学职业的信任为背景的。
医患之间以社会主义法制为保障建立起来的信托关系,不仅需要交往双方表现出的诚信美德,而且需要加强社会诚信机制的建设,如职业道德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的管理和运作方式等。
3、医患关系的技术模型
根据医生和患者的地位、主动性大小,将医患关系划分为三种技术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