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有关招投标过程中几个时间的规定
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d;
2、招标文件中内容进行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d之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3、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议的前1~2天,投标预备会议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d后28d以内举行。
有关招投标过程中几个时间的规定
4、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5、招标文件中建设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的,投标报价中可以计算赶工措施费;
6、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有关招投标过程中几个时间的规定
7、投标单位核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后需要质疑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7d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
8、开标时间即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9、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d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有关招投标过程中几个时间的规定
10、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起15 d内向监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1、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d之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有缺陷案例
2001年2月,某城市A房地产公司对其开发的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当时离该小区竣工入住尚需半年左右)。A房地产公司对物业管理的内容和标准在招标文件中作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投标单位进行物业管理报价。5家物业管理公司参加投标。开标后经过评比,A房地产公司认为B物业管理公司的0.52元/平方米的报价合理,决定让B物业管理公司中标,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有缺陷案例
但是,到了签订合同时,双方发现对竣工入住后的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用的负担有不同的理解(入住后相当长时间内会有一定比例的房屋尚未售出而形成空置房)。招标文件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投标文件对此也没有涉及。B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他们的投标是按照全部房屋物业管理计算的价格,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并有该城市房管局的规定为依据。A房地产公司则认为物业管理费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业主)直接收取,开发商不应当承担这一费用。双方的合同迟迟没有签订,由此形成争议。
分析这一案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谁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签订合同,则应当有一方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有缺陷案例
在正常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都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体现出来。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招标人处于主动地位,投标人只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因此,一旦出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没有约定合同内容的情况,应当属于招标文件的缺陷。笔者认为此时的处理原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第一,双方协议补充;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三,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市房管局的规定可以视为交易习惯,因此,如果A房地产公司拒绝签订合同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有缺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