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寿惠众护理保险产品介绍 1 产品基本特征 目录 2 产品销售规则 3 责任免除条款 产品基本特征 凡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自然人纳税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该 纳 税人本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投保范围 1.身体健康; 2.年龄在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 28天-59周岁:保险期间为终身或至80周岁保险期间 60周岁-70周岁:保险期间为至80周岁 保险期间为终身: 年交 年交( 天 周岁)交费方式 10 /20 28 -50 保险期间至80周岁:5年交(60周岁-70周岁)/10年交(28天-59周岁以下) 等待期 180天,(“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无等待期)疾病范围 10种特定疾病伤残等级 1-3级 1. 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累计领取以五次为限) 2. 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累计领取以五次为限)保险责任 3. 特定疾病护理豁免保险费 4. 意外伤残护理豁免保险费 5. 疾病身故保险金 上述1、2两项责任仅承担一项; 说明 上述3、4两项责任仅承担一项; 责任1、2两项发生任意一项,不再承担责任5。 产品基本特征保险责任条款 一、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1.本公司于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首次给付日,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产品基本特征保险责任条款 (2)特定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定疾病确诊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见下表)。 特定疾病确诊年龄 给付比例 四十周岁以下 160% 四十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140% 六十一周岁以上 120% 2.本公司于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首次给付日以后的年给付对应日,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给付特定疾病 长期护理保险金。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再给付特定疾 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1.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五次; 2.被保险人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