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寿鑫耀鸿图年金保险产品介绍 1 产品设计形态目录 2 产品业务规则 3 产品免责条款 产品设计形态 国寿鑫耀鸿图年金保险 险种类别 普通型年金保险 投保年龄 28天-72周岁 保险期间 15年 交费方式 年交,一次性交付、3年、5年、8年或10年交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 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 2.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金; 3.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4.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八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85%给付特别生存金; 5.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保险责任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 日,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年金,以后每个保单年度的 年 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的年金在前一个保单年度的年金给付金额基础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增加。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与年金之和;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鑫耀鸿图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 产品设计形态 国寿鑫耀鸿图年金保险 投保年龄:28天-72周岁 交费方式:年交,一次性交付、3年、5年、8年或10年交 保险期间:15年期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鑫耀鸿图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 国寿鑫耀鸿图年金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 2.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金; 3.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4.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八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85%给付特别生存金; 5.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鑫耀鸿图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