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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民宝两全保险产品介绍形态保险责任销售规则免责条款1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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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大小:631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13页)
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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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4(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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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寿鑫民宝两全保险产品介绍 1 产品形态及保险责任目录 2 产品销售规则 3 产品免责条款 产品形态 -- 国寿鑫民宝两全保险 产品类型 普通型两全保险 投保范围 16-62 周岁 交费 方式 趸交、 3 年交 交费方式为趸交时, 保险期间为 8 年 保险期间 交 费方式为 3 年交时, 保险 期 间 为 10 年 / 至 60 周岁(男性) / 至 55 周岁 (女性) 两种 被 保 险 人 于 等 待期内( 180 日)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返还所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其他情形身故或全残, 按照所交保费的比例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其中, 所交保费的 比例 41 周岁的 年生效对应日前为 160% , 41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 61 周岁的年生 效 对应日前为 140% , 61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为 120%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 在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 再按照 5 倍所交保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费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但需要扣除已给付的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产品责任 因乘坐客运交通工具(机动车 、出租车、网约车、轨道交通工具、水上交通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工具、民航飞机) 遭遇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 在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 额外保险金 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之外, 再按照 5 倍(共 10 倍) 所交保费给付客运交 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因 8 项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台风、冰雹、龙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卷风) 导致身故或全残, 在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额外保险金 之外, 再按照 15 倍(共 20 倍) 所交保费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 全残额外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给付基本保额。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鑫民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 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 保险人于本合 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 1.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 本公司按被保险 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 息)的 160% 与本合 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 残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的 140% 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全残,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的 120% 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 ,本公 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 再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5 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鑫民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 保险责任 本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来自 版权所有 转载必究 ” 三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 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 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 的 5 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 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 指下列期间之一: 1. 被保险人乘坐机 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机动车(不含 出租车及网约车) 时 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 网约车)时止的期间; 2. 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出租车或网 约车 车厢时止的期间; 3. 被保险人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 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登上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水 上交通工具时止的期间; 4. 被保险人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时, 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 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止的期间; 5.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飞机时, 该期 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的期 间。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鑫民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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