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交通银行借款合同 (适用于三资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 1.2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 2.2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