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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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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含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1.猝死;
2.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3.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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