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泰康附加积极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 理赔规则 一、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责任: 1. 年金(保全) 2.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您已交纳或者转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但须扣除您 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以及年金受益人累计申请年金的 金额。 二、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 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的除外。 三、 责任免除 本险种责任免除事项及处理办法依据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认定 及处理。 四、 保险金的申请和受益人 本险种保险金的申请和受益人认定依据本合同条款内容约定保 险金的申请和受益人处理。 五、 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六、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 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