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2018〕年金保险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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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优享金生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优享金生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优享金生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二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
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五十五周岁以下(含五十五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六十五周岁;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五十六周岁以上(含五十六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七十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关爱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和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
特别关爱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其中,特别关爱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特别关爱金比例
N=3
60%
N=5
90%
N=10
100%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七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前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年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金比例;其中,年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年金比例
N=3
6%
N=5
10%
N=10
24%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三、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