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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1-S04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认可方案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EPA Composite WoodProducts Testing 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8年03月01 日发布2018年09月01 日实施CNAS-CL01-S04:2018第 1页共 10页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 CNAS对“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提出的特定要求和认可方案,与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的认可。美国环保署(EPA)发布的 40 CFR Part 770《复合木制品甲醛排放标准》和《有毒物质控制法》(TPCA)第 VI篇第三方认证方案中规定了复合木制品的甲醛排放标准,提出了对 EPA复合木制品甲醛排放检测实验室以及认可机构的要求。为促进相关的认可实验室在 EPA复合木制品认证中得到有关部门的承认,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依据EPA《有毒物质控制法》第VI篇第三方认证方案制定,对“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在认可条件、认可申请、认可流程、认可评审等方面做出专门的规定,并规定了认可机构和实验室的责任及义务。本文件包含 1个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性附录和1个规范性附录。本文件代替 CNAS-SL04:2017《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认可方案》。本次修订是按 CNAS统一要求调整文件编号,并按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对附录中的条款号进行调整。2018年03月01 日发布2018年09月01 日实施CNAS-CL01-S04:2018第 2页共 10页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认可方案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对“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的特定认可要求和认可实施方案,适用于 CNAS对“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的认可活动。“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除满足CNAS相关认可规则和准则的要求外,还应遵循本认可方案的要求。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A00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EPA发布的40 CFR Part 770《复合木制品甲醛排放标准》EPA发布的《有毒物质控制法》(TPCA)第VI篇《第三方认证方案》3认可条件“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应为已获 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认可范围内包含 40 CFR Part 770《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以及甲醛测试方法 ASTM E1333《大舱测定空气中木制品甲醛浓度和释放速度的标准试验方法》或 ASTM D6007《小型舱测定空气中木制品甲醛浓度的标准试验方法》。“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应满足 CNAS对检测实验室的所有认可要求,包括CNAS-CL01-A00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以及本文件规定的认可特殊要求。4认可特殊要求4.1能力验证为验证甲醛排放检测的准确性,“EPA复合木制品检测实验室”应参加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组织的甲醛排放实验室间比对,或者在可获得的情况下,参加美国环保署(EPA)承认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项目。4.2检测要求4.2.1样品记录2018年03月01 日发布2018年09月01 日实施CNAS-CL01-S04:2018第 3页共 10页实验室应记录接收到的样品状态,特别是包装情况。实验室应规定接收样品后的测试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板材进行检测。4.2.2检测方法实验室应使用检测方法 ASTME1333或ASTM D6007进行测试,如果使用ASTMD6007,获得的检测结果应包含与 ASTME1333的等同性证明。实验室应按客户要求的频次证明 ASTM D6007与ASTME1333方法的等同性。对等同性证明的要求详见附录 A。注:EPA要求对每台检测仪器必须分别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等同性证明,或在设备、程序及检测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等同性证明。如果连续三年均能证明等同性,可以每两年进行一次等同性证明。如果实验室在设备、程序或测试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再次进行等同性证明。4.2.3设备甲醛检测中所用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