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 65.020.30 X 20 DB32 备案号:31612-2011 江 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1949-2011 地理标志产品吕四海蜇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Lyfish Rhopi esculenta 2011-11-10发布 2012-01-10实施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2/T 1949-2011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总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 本标准由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启东市水产加工业商会、启东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飞康、赵志荣、邵建新、周志新。 DB32/T 1949-2011 地理标志产品吕四海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吕四海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地理标志保护范围、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吕四海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95 GB 5461 GB 5749 GB 14881 食品添加剂 食用盐 硫酸铝钾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SC/T 3210 SC/T 3011 DB32/T 1695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盐渍海蜇加工技术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3 吕四海蜇地理标志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 定》批准的范围,即为南通市启东市行政区域,见本标准附录A。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吕四海蜇 吕四海蜇是指以在吕四渔场捕捞的新鲜海蜇为原料,在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 经盐、矾三次腌渍及提干等特色工序加工的符合本标准的海蜇皮和海蜇头。 5 产品分类 吕四海蜇分海蜇皮和海蜇头。成品吕四海蜇海蜇皮和海蜇头分等设级见表1。 1 DB32/T 1949-2011 表1 感官要求 海蜇皮 海蜇头 一级品 项目 优级品 ≥33cm --- 一级品 二级品 三级品 ≥13cm 不限 优级品 二级品 长径≥20, 直径 重量 ≥25cm 短经≥17 cm ≥350g/只 片张外型基 ≥150g/只 片张外型 多瓣相 基本平圆,色本平圆,允许 泽一致。无有小破损 2处 “头血”,允或裂缝 3处, 许有不影响破损总长不超 外观的小缺过长径的1/3, 形 状不 定,允许有 破 张 和 碎 张;允许沾 染“红衣” 形状不定,允 许有破洞和裂 缝;允许沾染少 量“红衣” 多瓣相 连结,只 连结,只 形基本完 形完整, 整,允许 单瓣或 两瓣以上 相连 外观 无蜇须 有残缺, 无蜇须 损1处 无“红衣” 色泽 质地 白色或淡黄色,有光泽 肉质厚实均匀,有韧性 红琥珀色,有光泽 肉质坚实有弹性 气味 无异味,具有海蜇皮应有的气味 无异味,具有海蜇头应有的气味。 口感 杂质 咀嚼有声、韧中带脆 无泥沙、红衣 脆嫩 无泥沙,允许带少量红衣 无泥沙、碎杆及夹杂物 6 要求 6.1 自然环境 6.1.1 地理 在吕四渔场海域捕捞的,新鲜、不得有腐败变质或被污染的鲜海蜇,并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南 通市启东市行政区域内加工。 6.1.2 气候 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和,海洋水产资源丰富。 6.2 主要原辅材料 6.2.1 鲜海蜇 来自国家海区153、154、161区所涉及的吕四渔场等海域捕取的,新鲜、不得有腐败变质或被污染 的现象。 6.2.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6.2.3 明矾 应符合GB 1895的规定。 6.2.4 生产用水 2 DB32/T 1949-2011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生产加工环境条件 6.3 6.4 6.5 6.6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生产加工技术要点 应符合DB32/T 1695《盐渍海蜇加工技术规范》要求。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质量指标 6.6.1 水分、食盐、明矾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 68 食盐(以NaCl计),% 明矾,% 18~25 1.8 6.6.2 6.7 砷、铅、汞等其他指标应符合SC/T 3210的规定。 净含量允许偏差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执行。 7 检验方法 7.1 净含量偏差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感官要求检验 7.2 按SC/T 3210标准规定执行。 质量指标检验 7.3 7.3.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7.3.2 盐分 按SC/T3011的规定执行。 7.3.3 明矾 按SC/T 3210的规定执行。 7.3.4 砷 砷按照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铅 7.3.5 铅按照GB 5009.12的规定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