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08-05-05 机动车检测工 (2019年版)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说 明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求,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 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弘扬工匠精神,营造精益求 精的敬业风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联合交通运输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机动车检测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据, 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遵循《国家职业技 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要求,贯彻“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 技能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对机动车检测工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了细致描述,对 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 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 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交通学院机动车检测实验中心、中车(北 京)汽修连锁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卞良勇、薛伟、苏霆、韩向晨。参加编写 人员:于津涛、蒋金波、张荫志、程玉光。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北京汽车研究所、中国汽车保修设备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协会、 中国汽车维修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协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庞贝捷油漆贸易(上海)有限 公司、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市华永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审定人员: 王凯明、刘建农、沈弘、蔡保中、邹章鸣、周建平、李新起、刘淑敏、王赛、朱 欣鸣、侯晓强、沈冬柏、丛英莉、李迪斯。 五、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编写和审定。在制定过程中, 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张灵芝,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李 辉,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周刚、许响林等专家的指导,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机动车检测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机动车检测工(在用车①) 1.2 职业编码 4-08-05-05 1.3 职业定义 使用专业检验设备或仪器,进行汽车整车、系统、总成、零部件的功能、性 能、质量检测、检验和试验等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技能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 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般智力,一般表达能力、计算能力、空间感、手臂灵活性和动作协调 性,较好的色觉,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0.8。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 取得相关职业②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4年 (含)以上。 ①指在用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含注册登记新车)。 ②包括汽车维修工、汽车装调工、农机修理工、工程机械维修工。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②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③或相关专业④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 业学校本专业⑤或相关专业⑥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②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 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 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 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