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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宣传课件3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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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2018.05.16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 保险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下载门户网站 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非法集资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及危害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者携款潜逃,使集资人遭遇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参与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主导型案件 三大类型 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被利用型案件 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主要手段 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非法吸收资金; 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主导型案件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主要手段 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 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 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参与型案件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主要手段 不法机构假借产品或保险公司名义开展虚假宣传、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保险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担保或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企图利用保险为其非法集资行为“增信”; 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 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幌子,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被利用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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