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广西翔路建设公司员工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利,健全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招聘录用、任免、调配、借调、辞职、待岗、内退、退休、休假、考核、奖惩、人事档案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岗位的确定
第四条公司现设以下职能部门:综合办公室、工程部、合约部、财务审计部。公司还将根据发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按以下方式对员工进行分类归口管理。
(一)中层管理人员、党务行政人员、公务小车司机、待岗内退人员、退休人员归口于综合办公室;
(二)财务人员归口于财务审计部;
(三)工程技术、计划统计、安全员等技术人员归口于工程部;
(四)合同管理员、成本管理人员、计量管理人员归口于合约部。
第六条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撤消工作岗位。公司的工作岗位一般分为高层管理岗位、中层管理岗位和普通工作岗位。
(一)高层管理岗位是指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
(二)中层管理岗位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公路建设办负责人或者享受相当于同等职务的各级中层管理人员的职位。包括本部机关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各部(室)正副部长(正副主任)、工会副主席,各公路建设办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公司公路建设办各部室正、副部长等。
(三)普通工作岗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各公路建设办所属员工的职位。
第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的公路建设办人员实行定员、定岗制。公司所属的公路建设办的机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公司提出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员工劳动关系的确定和解除
第八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凡本公司员工均须从上岗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公司不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不允许将人事关系长期挂靠本公司而实际不在岗的现象(集团公司等上级机关抽调、借调的除外)。
第九条员工劳动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综合办公室,员工劳动关系的建立、续延、变更、解除、终止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办理,其他部(室)、公路建设办未得到公司书面授权之前均无权办理。
第十条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书》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起草、制订,报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使用。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公司新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通过调动手续到我公司的员工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续延劳动合同期限为3~5年。
第十三条为实现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公司员工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当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各方面表现符合企业要求,而且公司也确实需要用人的前提下企业应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在公司认为需要减员的情况下,部分员工因劳动合同期满,仍处于待岗状态无法安排上岗工作者,原则上不再续订此部分人员的劳动合同,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或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将劳动关系挂靠本公司而实际不在岗达1年(含1年)以上的;
(三)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一年内达2次(含2次)以上或从待岗之日起累计不服从工作安排达2次(含2次)以上;
(四)由于思想品质差、工作表现不好一年内被用人单位辞退2次(含2次)以上的或未完成工作任务未经批准擅自退场2次(含2次)以上的;
(五)未经批准在外单位兼职、打工或自己经商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仍拒不改正的;
(六)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的;
(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危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一年内待岗累计达2个月(含2个月)以上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在30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在未征得公司同意或因公司认为由于工作的需要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前,员工擅自脱离本公司或到公司以外单位工作的,给予处罚20000元,如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第四章员工招聘录用、任免、调配、借调、辞职
第十九条公司本部人员、建设办副部长(含副部长)以上人员及建设办财务、计量、合同、成本岗位管理人员招聘由公司本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公司需聘用新员工时,应先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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