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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与盛世文泰商贸、清河东森热力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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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铁岭盛世文泰商贸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东森热力经营有限公司、石明礼、李桂茹、吴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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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308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毕贺轩,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海波,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长林,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盛世文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石明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铁岭市清河东森热力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吴晓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辽宁省开原市。
委托代理人:郭志田,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明礼,男,住辽宁省铁岭市。
被告:李桂茹,女,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吴晓光,男,户籍地:辽宁省西丰县。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与被告铁岭盛世文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铁岭市清河东森热力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森公司)、石明礼、李桂茹、吴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英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时钰主审,代理审判员宋喆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海波,被告东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伟、郭志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盛世公司、石明礼、李桂茹、吴晓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盛世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陆千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即从2012年9月24日至2013年9月20日),双方于2012年9月24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东森公司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石明礼、李桂茹、吴晓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向原告提供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全部贷款,但被告盛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铁岭盛世文泰商贸有限公司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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