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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与万学商贸、海鑫钢铁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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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万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5-11
浏览:1次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970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杨斌,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巍,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麻新城,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诉讼代表人李旭生,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麻新城,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兆会,男,户籍地山西省。
委托代理人麻新城,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波安普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承,职务不详。
被告宁波伟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三号156室。
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职务不详。
被告张承,男,住浙江省。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万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学商贸公司)、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钢铁公司)、李兆会、浙江瑞波安普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波安普公司)、宁波伟仕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仕矿业公司)、张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瑞波安普公司、伟仕矿业公司、张承的住所地,本院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向其发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因无人签收,本院于2014年4月26日、10月25日以登报公告方式向上述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案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巍,被告万学商贸公司、海鑫钢铁公司、李兆会的委托代理人麻新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波安普公司、伟仕矿业公司、张承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称,2013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万学商贸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由原告授信给被告万学商贸公司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000万元的额度,并由被告瑞波安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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