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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3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审计署公布《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止 2013 年 6 月
末,全口径地方政府性债务合计 17.89 万亿。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为 10.12
万亿,在地方总债务规模中的占比由 79.01%降至 57%。从表面看,银监会在过往三年中对商
业银行平台贷款的监管严格,地方政府融资风险似乎在下降。但从 2010 年底的 10.7 万亿到
2013 年 6 月末的 17.9 万亿,地方总债务规模增加了 67%,平台名单非但没有随着一些特殊
公司类的出平台而减少,反而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融资的方式也并没有因为严控而
变得单一,反而是城投债、信托等多种形式的金融资产大量投入政府融资平台。这也意味着,
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仍然旺盛,地方政府融资的风险也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反而这种风险因
为融资平台的多样化,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变得更加的隐蔽。而令人担忧的是,这些非银行的
金融资产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商业银行。2014 年至 2015 年,地方政府实有负债到期量
分别为 2.3 和 1.8 万亿,占存量实有债务的 21.9%和 17.1%,如考虑全部或有债务,到期总
量将达到 3.6 和 2.8 万亿。在结构上,低层级政府举债占比上升,意味着存量债务的结构性
风险仍在加大。
上述报告中所指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以下文中简称为“政府融资平台”,在百度文
库中的定义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
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
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中,地方政府
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而在银监会的文件中,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
法人,不含由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部门和机构。”政府融资平台源于 1994 我国的分税制改革,财政收入逐步向中央的集中与事权的逐步
下放,使得地方政府在支出责任与支出能力上存在越来越大的缺口。尤其是在国家城镇化的
开发进程中,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大量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住房环境等,
在地区性建设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值得关注的是,在 2009 年的信贷大潮和“四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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