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钢坯、钢材的质量标准 连铸坯的质量标准
定义
连铸坯为横截面两对边长度相等,四内角均为90度,长边长
度大于短边2.5倍的铸坯。
1、连铸坯的尺寸及外形要求 1.1连铸板坯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要求。 1.2连铸板坯的外形要求 鼓肚 切斜 楔形 2、技术要求
2.1 连铸板坯的化学成分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如GB/T714-2008 中规定桥梁用结构钢的成分应符合下表要求。 2.2表面质量 钢板的质量标准
定义
此处钢板指不固定边部变形的热轧扁平钢材。 1、钢板的尺寸范围 钢板厚度允许偏差 钢板长度允许偏差 2、钢板的尺寸测量 2.1厚度
切边钢板在距边部(纵边和横边)不小于25mm处测量,不
切边钢板的测量部位由供需双方协议。 2.2宽度
宽度应在垂直于钢板中心线的方位测量。
2.3长度
2.4不平度 2.5镰刀弯 2.6切斜 3、钢板的表面质量
3.1定义
缺欠:除裂纹、结疤和拉裂外,深度和(或)面积不大于
规定界限值的表面不连续。
缺陷:包括所有裂纹、结疤和拉裂,深度和(或)面积大
于规定界限值的表面不连续。 3.2分类
表面质量分为A、B两类:
—— A类:表面不连续和修磨部分的剩余厚度可以小于钢板允许的最小厚度。
—— B类:表面不连续和修磨部分的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钢板允许的最小厚度。
每一类又分为1、2、3三级:
—— 1 级:铲削和(或)修磨后允许焊补。
—— 2 级:只有在双方同意且在合同中注明时,才允许焊补。
—— 3 级 :不允许焊补。 3.3表面质量的一般要求
无论钢板是否除鳞交货,生产厂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钢板的表面质量达到要求。
生产厂可只考虑肉眼可见的表面不连续。轧制和热处理产
生的氧化铁皮可能会隐藏表面不连续。
如果用户要求所有肉眼可见的表面不连续在交货前被识别、
评价、修整(必要时),应按除磷产品订货。
如果用户在随后的除鳞或加工中发现材料有缺陷,且缺陷
是由于生产厂造成的,允许生产厂按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修整
后重新提交。
若合同中或产品标准中引用本标准但没有规定要求的表面
质量类别和级别,应视为A类1级。 3.4表面不连续深度和影响面积的测定
深度的测定:为了区分表面不连续的缺欠和缺陷,必要时
测定有代表性的表面不连续的深度。测量应从产品表面进行。
修磨去除代表性的表面不连续后测定深度。
影响面积的测定 :
孤立的表面不连续,沿着表面不连续的周边距其20 mm画
一条连续线,或距其边缘20 mm画一个矩形来确定影响面积 。 单位为毫米 1—水平线。 聚集状表面不连续,沿着这组表面不连续的周边距其20
mm画一条连续线,或画一个矩形,其纵边和横边距这组表面
不连续连线20 mm;若此组表面不连续距钢板边缘不到20
mm,则以钢板边缘为准 。 1—水平线。 条状表面不连续,画一个矩形,其纵边和横边距这组表面
不连续的连线20 mm,若此组表面不连续距钢板边缘不到20
mm,则以钢板边缘为准。 多个表面不连续边缘间距在40 mm以内可视为一个聚集
状表面不连续(包括聚集状表面不连续和条状表面不连续)。 3.5修整要求
A类
缺欠
除裂纹、结疤和拉裂以外,当表面不连续深度不超过表2
规定,且能保证钢板的最小厚度,则认为是生产工艺中所不可
避免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允许存在。
除裂纹、结疤和拉裂以外,当表面不连续深度不超过表2规
定,但剩余厚度小于钢板的最小厚度,且影响面积不超过检查
面积15%,可不进行修整。 单位为毫米 表2 除裂纹、结疤和拉裂以外,当表面不连续深度超过表2、
不超过表3的规定,且剩余厚度不小于钢板的最小厚度,则影
响面积总和不超过检查面积的5%时,可不进行修整。
除裂纹、结疤和拉裂以外,当表面不连续深度超过表2、
不超过表3的规定,但钢板剩余厚度小于钢板最小厚度,则影
响面积不超过检查面积的2%时,可不进行修整。 表
3 缺陷
深度不超过表2规定,但剩余厚度小于钢板的最小厚度,且
影响面积超过检查面积的15%的表面不连续应进行修整。
深度超过表2但不超过表2的规定,影响面积大于检查面积
的5%的表面不连续应进行修整。
深度超过表2但不超过表3的规定,且剩余厚度小于钢板最
小厚度,影响面积超过检查面积2%的表面不连续应进行修整。
深度超过表3规定的表面不连续无论其数量多少均应进行修
整。
裂纹、结疤和拉裂,通常都具有一定深度和锐度,因此会
影响产品使用,不考虑其深度与数量均应进行修整。 B类
只要表面不连续和修整区域的剩余厚度不小于钢板的最小
厚度 。 3.6探伤
当需要时,所采用检查缺陷的特殊技术(如X射线探伤、超
声波探伤、磁粉探伤等)及其试验单元的产品数量和处理试验
结果的方法,都应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或在订货时协商确定。 3.7检验和试验
检验文件类型及检验和试验
签订合同时,如需要,用户应注明检验文件的类型(说明
所需检验和试验的类型,即非规定检验和试验或规定检验和试
验。
在特殊情况下,规定检验和试验可以由生产厂所进行的连
续检验所代替。
对于非规定检验和试验,用户可以要求生产厂提供符合合
同规定的质量证明书或者试验报告。当用户要求试验报告,而
在产品标准中对其特性值没有具体规定时,用户应指明在检验
报告中应给出的产品特征值的检验结果。 规定检验和试验
当用户要求按规定检验和试验来验收,而在产品标准中没
有规定检验报告类型,如质量证明书类型或检验报告类型时,
供需协商和签订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试验的频数,取样、试样和试样的制备,试验单元的标
志;试验方法。
在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中应有检验部门印章。如需要委
托(第三方)进行复验检验和试验时,在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
告中应有外部检验单元(第三方)的地址、代表签字、检验单
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