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一览表 序号收费名称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前期费用 1土地出让金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政府收取国务院[1992]55号令商业、住宅、综合用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工业按用地面积计收,依地段等级、用途、建筑容积率确定,商业50-150元/M2,住宅50-130元/M2,工业35-100元/M2代政府征收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武政[1997]20号、鄂价房服[2002]47号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0.2-0.4%收取,武汉市住宅7元/平方米,非住宅3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 3水利建设基金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政府收取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湖北省水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发[1997]7号、武政[2000]44号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按新征用地面积计算) 4征地管理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取计价格[2001]585号、鄂价房地字[1995]44号、鄂价房服[2002]47号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下1.8%
一次性征用耕地100-500亩或其它土地200-1000亩1.4%
一次性征用耕地500-1000亩或其它土地1000-2000亩1.1%
一次性征拨1000亩以上(含)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0.7% 5土地登记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计价格(2001)1734号、鄂价费字[1992]130号、鄂价房服(2001)300号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地4万元;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证书工本费(个人普通证书5元/证、单位普通证书10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三资企业20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