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序号收费名称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前期费用 1土地出让金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政府收取国务院[1992]55号令商业、住宅、综合用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工业按用地面积计收,依地段等级、用途、建筑容积率确定,商业50-150元/M2,住宅50-130元/M2,工业35-100元/M2代政府征收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武政[1997]20号、鄂价房服[2002]47号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0.2-0.4%收取,武汉市住宅7元/平方米,非住宅3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 3水利建设基金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政府收取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湖北省水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发[1997]7号、武政[2000]44号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按新征用地面积计算) 4征地管理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取计价格[2001]585号、鄂价房地字[1995]44号、鄂价房服[2002]47号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下 1.80% 一次性征用耕地100-500亩或其它土地200-1000亩 1.40% 一次性征用耕地500-1000亩或其它土地1000-2000亩 1.10% 一次性征拨1000亩以上(含)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0.7% 5土地登记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计价格(2001)1734号、鄂价费字[1992]130号、鄂价房服(2001)300号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地4万元;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证书工本费(个人普通证书5元/证、单位普通证书10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三资企业20元/证) 6耕地开垦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发[1999]52号,武价函[2000]74号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3万元/为,其他耕地1.5万元/亩;远城区基本家田保护区内耕地1.6万元/亩,其他耕地0.8万元/亩 7土地复垦费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武价函[2000]74号由用地单位就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各类土地按0.6-2.25万元/公顷 8土地闲置费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武价函[2000]74号出让方式20%以下,划拨方式3-5元每平方米 9土地出让业务费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财政部(199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159号用地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按土地出让金2%, 对全额上缴土地出让金的免收 10新菜地建设基金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政府收取鄂价费字[1992]130号,武政[1994]30号征用长期保留蔬菜基地3、5、6万元/亩,征用其他用地0.7-1.5万元/亩(按用地面积计算) 11新征拨用地勘丈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土资源和房产局收取鄂价费字[1992]130号10亩以下0.3元/平方米,10.1-100亩0.2元/平方米,100.1亩以上0.1元/平方米(按用地面积计算) 12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水务局收取省政府鄂政发[2000]28号以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石渣)实际占地面积,按1.5/平方米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3水土流失防治费市水务局收取省政府鄂政发[2000]28号、武财综[2002]559号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不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按批准的方案所列预算费用,一次性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或倾倒土(石、碴)的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防治费2元。以上收费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并批准后,按实际治理费用,多退少补。在城市范围内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在做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提下,可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