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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投资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定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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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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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8/21(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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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山东海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海润人发(2008)21 号
山东海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海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与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适用本规定。集团公司本部所在地的全资或控股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集团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续订、解除及其他日常工作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自开始工作起,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本人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不予录用,因原劳动合同发生的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本人书面承诺完全承担。

第六条 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公司应当以书面或告知查询公司办公网站、电子文档等形式如实说明,并由所在部门书面告知其具体的岗位职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代表对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具体工作内容的认可。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通过职工手册、内部网站、公告栏、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学习讨论会等形式公布。员工应主动理解并充分学习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员工应按照确定的本岗位(工种)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具体要求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确定,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工作数量、质量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如员工不能完成本规定第七条所要求的工作任务和质量标准,则可据此认为该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可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调整其工作(工种)岗位或者对其重新进行培训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具体协商原则如下: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新入职普通员工(新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及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普通员工)首次签订2-3 年期劳动合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试用期;集团公司同意续聘且本人同意的,第二次签订3-5 年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聘用的有较丰富经验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报经集团公司总裁批准,首次签订3-5 年期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集团公司同意续聘且本人同意的,第二次签订5 年期劳动合同,或经本人书面申请,第二次可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员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时间,即从进入本公司开始计算,在本公司工作后因故离职后又返回本公司,从最后一次进入本公司计算。

2、与集团公司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08 年1 月1日起计算),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除非员工本人提出异议,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办公会议认定的骨干或精英员工,可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公司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条 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从集团公司控参股公司招聘、有较丰富经验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经集团总裁批准的,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在履行期间因条件发生变化,经公司和职工协商一致,可就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书面变更。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依据员工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被调整的员工应予接受:
1.因公司或部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组织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进行调整的;因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因休病事假、产假导致原岗位被其他人取代的。

2.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临时安排员工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程序为:由集团公司或员工所在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部填写《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签字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变更部分劳动合同条款的,原劳动合同中未作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与员工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签订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其中,服务期原则上不超过5 年,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指集团公司为提高员工岗位技能而提供的培训费用在3 万元以上(含3 万元)的专项技能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公司提供应签订《专项培训协议》。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作为合同文本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与解除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指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或合同约定终止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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