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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保险武汉公司品质管理规定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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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7/11(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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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寿险代理人的行为,树立太平人寿个人代理人的良好形象,促使个人寿险业务走上专业化道路,根据《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对象为武汉分公司所有在职的个人代理人。

第三条个人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对违规行为,公司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解除代理合同和罚款等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追究相关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条个人代理人展业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诚实和公平的高标准指导业务并服务于客户;
二、提供良好的、以客户为中心的销售和服务;
三、参与积极和公平的竞争;
四、所提给客户的广告、销售材料和建议书目的明确,内容诚实公平;
五、充分告知客户所应知的各项信息。

第五条个人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一、直接或变相的回佣 不存在于保险条款中的为了换取投保而提供的物质交换条件,包括:
1.将代理人佣金的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客户;
2.提供在保险合同中未注明的其它利益作为客户投保的交换条件。

二、换约招揽 利用回佣、误导等手段去说服客户放弃现有保单或退保去购买新保单的行为。

三、误导 指对保单本身或对所代表公司的财务状况发表不正确的言论,包括:
1.对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保单利益等实质性内容或法规发表不正确的言论;
2.为防止说明产生误解而没有作出必要的解释与说明;
3.以某种方式引导客户得出错误的结论;
4.未按照法律和规定作充分告知,隐瞒了对客户不利的信息;
5.以点带面或夸大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保单利益、公司财务状况等内容。

四、挪用 对客户的保险定金、保险费、保险金、理赔金、退费、解约金、贷款、红利等未尽迅速处理的义务,包括:
1.直接挪用(未交接给相关人员超过3个工作日);
2.打白条给客户而未出具收据。

五、伪造与欺诈 伪造包括伪造客户的签名而恢复保单或享受保单权益;伪造或协同伪造假的投保单、假的事故证明以骗取赔款等。

欺诈指擅自修改或变更保险条款、客户投保书等保单材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擅自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擅自修改、变更条款或与客户自行签定附加合约。

六、伪签名 无论是否经客户同意在投保书、保单回执、契约变更申请书等需客户签名的文件上代客户签名均属非法行为。

七、直接或间接地改变保险单的效力:
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未征得客户同意擅自为客户垫交保费;
2.擅自更改客户的保费交费方式;
3.擅自更改客户保单地址为自己的住址;
4.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恢复保单;
5.向客户施加影响而将保单的权益转让自己或自己的亲属。

八、借用或买卖保单 借用和买卖保单均指将签单个人代理人进行转换的行为,无论有偿无偿均属禁止行为。

九、诋毁或恶意攻击 对其他代理人或其他保险公司发表错误的、恶意的攻击,或作出毁损的言论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非法执业 为其他保险机构经办和销售保单,或兼做保险经纪业务,或代理再保险业务的。

十一、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印刷名片、保险条款、投保单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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