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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一)基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为了规范现金的使用、收付和保管等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于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涉及现金收支的,公司要求计划财务部和出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结算制度的规定,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对于现金开支的范围,公司规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员工工资、津贴、奖金;
2、购木料款;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个人劳务报酬;
5、公司员工食堂采购;
6、应急配件的小额采购
7、总裁批准的其他现金开支;
8、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四条 第三条中的结算起点公司现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总裁确定;
第五条除制度第三条外,财务人员支付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总裁批准后才可支付现金;
第六条采购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的批量采购,原则上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七条库存现金限额公司规定为3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现金不得随意存放,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过夜在办公桌内存放;
第八条出纳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领导批准;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由出纳填写现金支票,经领导批准后提取;
第九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须填写《借款单》,有关领导按《决策权限表》 的授权限额内审批,经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现金汇款的,出纳在汇款前,须认真审核汇款通知单;
第十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借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在现金管理中,必须履行出纳的岗位监督职能: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二条出纳收付现金时,必须精力集中,有条不紊,严谨细致,沉着冷静,顺利完成;
(二)执行现金管理的具体制度
第一条为了全方位和全过程加强地对公司现金的管理,除了执行以上基本规定外,强调贯彻以下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对费用支出,分部门,实行严格的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执行定期收支报表制度:出纳应定期(每周、每月)分收入项目编制“现金收入报表”,反映公司收入款项情况;定期(每周、每月)编制“现金支出报表”,按费用项目和发生部门分类反映费用支出,通过现金支出管理加强费用管理;同时要注意保守机密;
第四条执行现金清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
第五条根据总裁的安排,由计划财务部统一执行资金调配,加强对营销部门的现金管理,包括:对外派销售机构的财务人员由计划财务部委派;控制销售机构开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都统一上缴计划财务部指定帐户,销售费用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统一审核和安排;零星用款由外派会计在备用金中支付;
第六条对收料付款、销售费用等实行备用周转金制度;
第七条加速销售收款,控制使用预付帐款结算,适当利用商业信用,减少现金的流出,增加现金的流入,减少资金占用时间:
第八条严格执行资金的使用审批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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