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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五)提供的财务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确定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是否真实。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第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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