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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doc 140).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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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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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2006年修订)

教务处编印
2006年8月
目 录
教学、教务管理
惠州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1
惠州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11
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6
惠州学院课外拓展学分实施细则(试行) 29
惠州学院本科专业主辅修管理办法 33
惠州学院关于教学计划和排课、停、调、代课的规定 37
惠州学院课堂纪律和课室管理规定 39
惠州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 40
教师工作管理
惠州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43
惠州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50
惠州学院课堂教学质量学生网上评教实施办法(试行) 55
惠州学院关于推行双语教学的暂行规定 57
惠州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59
惠州学院听课制度 62
惠州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试行) 64
实践教学管理
惠州学院实习工作条例(试行) 69
惠州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及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办法 79
惠州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 81
惠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88
实习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89
惠州学院关于A.O生和实习生培养计划的实施意见 91
惠州学院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95
关于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的管理规定 97
关于组织社会调查实践教学活动的实施意见 99
课程建设
惠州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100
惠州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105
惠州学院教材管理规定 107
实验室建设
惠州学院实验室设置办法(试行) 110
惠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112
惠州学院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的规定 129
其它
惠州学院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草稿) 130
惠州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134
惠州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136

惠州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惠院发〔2005〕68号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来信并附证明,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不予注册。但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当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度的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等。

选修课是指学生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七条选修课分为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

限制性选修课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了选择范围和必须达到的要求的课程。学生选修时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修。

任意选修课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只规定了学生必须达到的学分要求,学生可以在所属学历层次(如本科生应在本科层次)本校开出的课程中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八条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各系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并办理规定的选课手续。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应低于20学分(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最后一学期可以除外),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系主任批准可适当降低选课的学分;最高一般不应超过30学分,以使学生有较合理的学习负担。

第十条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本人可持学习成绩证明,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书面同意后,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跟班参加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一)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课程,其教学要求相当于(或高于)拟修读课程的,可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二)学生通过自学拟申请免修下一学期的某门课程,须提交该课程的自学材料,经该课程任课教师审核,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同意,系主任批准,并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惠州学院学生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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