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产生以下几种后果: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
例:
张小姐于2007年8月1日进入某外资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咨询顾问,月薪为8,500元,但公司并没有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小姐也没有异议。
2009年1月初,公司突然降低了张小姐的工资。张小姐不同意。最终公司与张小姐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张小姐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办理工资结算时,公司要求张小姐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张小姐补签了合同,但特别注明了劳动合同补签的时间为2009年1月31日。
事后,张小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
公司主张,自己与张小姐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再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而且张小姐是2007年8月1日就进入了公司工作的,自2007年8月1日开始公司就与其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当时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得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支持了张小姐的申诉请求的裁决。
公司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又上诉至中级法院。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张小姐的请求的终审判决。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事后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减轻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者未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提出异议,不能减轻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案中,管理咨询公司未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管张小姐未提异议,并且事后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未能减轻管理咨询公司的责任,被裁决支付二倍工资。
本案中,管理咨询公司辩称张小姐是《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入职的,而此前的法律并没有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这一点虽是事实,但是《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管理咨询公司应当立即纠正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错误,从应纠正而未纠正日起自然要依《劳动合同法》承担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操作提示:
1)无论新招用的劳动者还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仍打算继续留用的劳动者,都务必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这对员工是保障,对用人单位而言更加是保障。
2)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为不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保留通知的证据。劳动者仍不愿意签订的,公司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