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药品管理法>知识问答
1.药品标准是国家政府部门对药品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管理部门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定依据。
3.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药品的。
以下情况按假药论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药品管理发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4.劣药: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5.药品通用名称: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6.药品广告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7.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广告不得涉及药品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