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12.1.2 编号:01-26-05-02-03
工程名称
华电淄博淄川昆仑风电场一期(48WM)工程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升压站电气设备安装
分部(子分部)
工程名称
直流系统设备安装
分项工程名称
蓄电池安装
施工单位
山东电建二公司
项目经理
徐彬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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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 50257—1996)
1.0.7 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规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制定安全方面的规定及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
2.1.2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EX”标志、防爆电器设备铭牌
2.1.4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 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应小于表 A.0.1(见本部分表 B.1)的规定。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裸露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得小于表 A.0.2(见本部分表 B.2)的规定值。
电气间隙
爬电距离
2.1.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的接线和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
进线口密封
2.6.4 独立供电的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池型号、规格,应符合其电气设备铭牌中的规定,严禁任意改用其他型号、规格的电池。
电池选型
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记录
4.1.2 电气开关和正常运行产生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的存放地点,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3m。
安全距离
项目部质检员:
年 月 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