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第三条 安全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层层组织落实。
第四条 全公司范围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被检查的部门、分公司必须积极配合,相关负责人须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部门自行组织安全检查,每月自查不少于一次。分公司自行组织安全检查,每季度自查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办事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及班后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营业及办公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第八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公开张挂或放置;
3.消防设施、器材及电气设备是否完备及正常使用;
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5.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死角;
6.安全生产计划措施是否有效落实和实施;
7.车辆安全管理是否按规定执行;
8.安全生产台帐及安全事务记录是否完备。
第九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
1.综合检查:如公司组织的综合安全检查以及各部门、分公司及班组定期组织的综合自查等;
2.专项检查:如车辆安全、消防安全、劳保用品使用等专项检查;
3.节假日前组织的常规检查。
第十条 各类形式的安全检查均要做好检查记录,相关人员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如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由检查机构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明确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整改责任落实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须按照整改意见制订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制定临时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对本单位无能力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公司安全保卫部报告。
第十四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报告及有关记录及时报送公司安全保卫部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