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第二部分(附件)奖罚条例
嘉美专业工程灯具经销商奖罚管理条例
一:奖励:
为了更充分地体现经销商的利益,鼓励经销商多做生意,开发市场潜力,勇于在市场竞争中取胜,2002—2003年度,嘉美厂方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
奖励原则:鼓励薄利多销,在完成年度任务的前提下,厂家充分保障经销商享有的各种奖励,未能完成年度任务的经销商,一般不享有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1:在厂批发价基础上按完成销售指标返点奖励,返点比例如下:
即:年度销售额达200万,返点2%; 达300万,3%;达400万,4%;
达550万,5%;达700万,6%。
2:在完成年度销售任务指标的情况下,超出部分进行递增的激励奖金制度:
即:超额10%奖2%;超额20%奖3%;超额30%奖4%;以此类推…
举例:常州:任务基数:1200万元
实际完成:1800万元
超额:(1800-1200)÷1200=50%
奖金数为:(1800-1200)×6%=36万元
3:评选金、银、铜奖荣誉经销商:
评审标准:(1)销售总额:10分
(2)完成任务超额情况:40分
(3)新市场开发能力(网点数):20分
(4)回款质量:15分
(5)遵守制度:15分
由嘉美厂方营销管理人员评审,及金、银、铜奖杯各一座和一定数量资金。
二:处罚:
1:不专心经销嘉美产品,不爱护嘉美品牌形象的经销商,给予黄牌警告,屡犯不改的降级处罚;
2: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月销售额任务的经销商,给予黄牌警告,并取消半年返点奖金。
连续六个月不能完成月任务额或全年不能完成任务指标的经销商,降级处罚,并取消全年返点奖金。
3:所辖区域空白点连续三个月无销售记录,厂家有权将空白区域另行授权处理,甲方书面通知经销商执行。
奖罚要做到公平、分明,就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上条例对所有经销商一视同仁,希望各经销商重视并以此为依据,积极开展市场工作,多拿奖金,少受处罚,为共同的繁荣事业而努力!
甲方:广东南海嘉美灯饰电器厂 乙方(个人):
法人代表: 传真:
时间: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