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加班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厂工作时间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法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司人本管理原则,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工厂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加班。
第三条 适用范围:工厂全体在岗员工(不含中干)。
第二章 加班认定
第四条 各部门、车间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组织员工工作可认定为加班:
一、公司在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
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三、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任务和人员配置实际,合理地安排生产工作任务,在劳动定额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一、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中高级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后勤值班类人员),在计算周期内,有效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
四、在劳动定额内,因个人原因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实行岗位计件绩效工资制,因个人原因请事假追赶生产任务,延长工作时间的;
六、其他生产工作任务、有效工作时间未超过劳动定额、法定工作时间的;
七、职工节假日出差,已享受出差补贴的;
八、节假日参加各种培训的受训人员;
九、因个人工作失误、拖拉、效率不高、计划不周造成的超时、延时工作。
第三章 加班审批程序
第六条 基本流程
一、加班申请:各部、车间因工作需要加班,班组/科室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审批表》(附件1),明确加班时间、事由、人员等相关事项,报各部、车间领导。
二、安排加班:《加班申请审批表》经各部、车间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安排加班。
三、加班费用审批:各部、车间组织安排加班后,填写《工厂员工加班管理台帐》(附件2),同时完善《加班申请审批表》中生产写实内容,并按季度(便于季度内安排补休或预休)报事业部分管领导审批。
四、备案、结算:次季度首月6日前,将事业部分管领导审批后的《第 季度 (单位) 加班费用审批表》送两轮车事业部综合管理部备案结算加班费;未按时上报“加班申请审批表”的,该季度加班不予确认。
第七条 如遇临时紧急情况需要加班,经各部、车间领导同意,可事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 加班处理
第八条 加班处理原则
一、原则上各类加班优先冲抵预休、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预休或补休以及冲抵预休、安排补休后结存的加班时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二、各单位应根据公司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特点,有组织的安排员工预休、补休,并做好《工厂员工休假管理台帐》(附件3),加班满8小时计加班1天,可享受1天预休或补休;
三、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如有加班,则不安排预休或补休,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 加班费管理
一、加班费总额核定和管理:加班费实行预算管理,按照季度预算、年度控总的原则将加班费用划拨到各部门、车间统筹安排,事业部分管领导对预算总额执行情况负责。季度核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季度预算总额,结存余额可累计至下一季度使用,年末进行总结算,特殊情况除外。
二、加班费发放
1、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1)日工资标准=岗位工资/21.75天
(2)小时工资标准=岗位工资/21.75天/8小时
(3)岗位工资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2、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1)法定休息日加班小时工资=小时工资标准*200%
(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日工资标准*300%
(3)其他加班小时工资=小时工资标准*150%
3、加班费发放方式
(1)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