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
(送审稿)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海上风电是我国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海上风电项目实际占用和影响的海域面积大,对海域空间资源具有立体化和破碎化的影响。为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维护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海域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控制性作用,优化海上风电场选址
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得占用港口航运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等功能区,优先选择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明确兼容风电的功能区布置;海洋功能区划中没有明确兼容风电功能区的,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基本功能,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鸟类栖息地等重要敏感脆弱海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鼓励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在当前和未来开发强度低的海域选址建设,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编制过程中,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提出用海审查意见和建议,统筹协调海上风电和其他用海活动,确保规划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有关海域管理政策。
二、坚持集约节约用海,严格控制用海面积
海上风电的规划、开发和建设,应坚持集约节约的原则,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单个海上风电场外缘边线包络海域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每10万千瓦15平方公里以内,除因避让航道等情形以外,应当集中布置,不得随意分块。规划建设海上风电项目较多的地区,风电场应集中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
鼓励实施海上风电项目与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海域的分层立体开发,最大限度发挥海域资源效益。海上风电项目海底电缆穿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海域时,在符合《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且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分层确权管理,海底电缆应适当增加埋深,避免用海活动的相互影响。
三、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至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相应下放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预审权限至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用海审批流程,主动服务、协调配合,切实提高海域使用审批效率。加强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
严格执行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预审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用海预审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之一,用海预审意见是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 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四、严格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事中事后监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使用海域进行建设。海域使用发生变化的,用海企业应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考虑到由于海洋地质和水文动力等条件限制,海上风电项目从项目核准到实际施工,风机和电缆的具体位置发生局部变化调整的情况较为普遍,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