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问:企业准备破产重组,可以裁员吗?
答:
不能。只有在法院根据《破产法》对企业破产重组的申请批准后,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裁员。
如果企业以《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1)项“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为由,减裁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必须拥有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重整的裁定书,并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进行裁员。企业只是在“准备”破产时,并不能进行裁员。
企业须注意: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法定条件。裁员条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举证证明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裁员的条件方可裁员,不能举证的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裁员。
2)实践中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裁员条件举证相对容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重整的裁定书即可,无法院出具的重整的裁定,不能以此为由裁员。
3)在裁员过程中的各个阶段,企业能够进行细致入微的规划和布置将是非常必要的。实践中,为了妥善解决矛盾,无论是企业工会、各级工会还是政府部门作为员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如果能够起到协调、化解的作用,加上一些专业法律人员、心理辅导人员、就业帮助人员的专业帮助都有助于将裁员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4)关于裁员的补偿方案,为了有利于在协商阶段就协商解除,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补偿方案最好要高于法律规定的底线以及最终裁员的方案,才能促进员工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否则员工既然早签没有什么好处,就会处于观望状态,导致最终裁员解除的人数较多,增加裁员工作的难度。
企业需还注意,有下列7种情形的,企业不能以重整的名义裁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员工在试用期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还需注意,根据法律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此外,如企业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
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
例:
李某从1988年7月起入职拥有780员工的某冷机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07年3月该冷机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在法院等各方的努力下,法院裁定冷机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根据重组计划裁员230人。根据法律规定,冷机公司做了详细的裁员方案,并向企业工会说明裁减人员情况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同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李某等人与冷机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亦按协议书的约定领取了冷机公司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对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遗留的诸如企业平均工资计算标准、补发加班费、补齐不够最低工资780元/月部分等有关补偿问题,冷机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已通过多次召开职工协商会的形式与李某等劳动者进行协商讨论。公司还请各级工会、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做公司与所裁员工的沟通工作,并请法律专家、心理辅导人员来进行辅导帮助。
李某等与冷机公司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的目的是解决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遗留的所有补偿问题,并约定由冷机公司在已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给李某等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有遗留问题的补偿,更明确此后双方互不追究。李某等收取了《协议书》所确定的补偿款。至此,李某等因破产重组裁员而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产生的争议已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