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 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煤电节能降耗及灵活性 改造行动计划(2021-2023年)》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燃煤 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实施,提升电力系统整体消纳能力,促 进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和高效利用,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 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 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 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用燃 煤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及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建设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申报和管理。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工作方案的组织与管 理,委托咨询机构开展全过程技术支持。各盟市电力主管部 门负责本地区工作方案的编制与落实。发电企业负责工作方 案的实施与运营。电网企业负责接入与调度。 第二章建设内容 第四条推进煤电深度调峰技术应用,实施燃煤电厂火 电灵活性改造。燃煤机组改造后应符合以下标准: 1.现役热电机组供热期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 60%;现役纯凝机组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0%。 2.核准在建热电机组供热期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 量的65%;核准在建纯凝机组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 75%。 3.改造后机组调节速率、最大可调出力不低于改造前。 4.机组在最小技术出力工况下可以连续安全稳定运行, 机组关键零部件寿命保持在技术经济合理范围内。 第五条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新增调节能力配套建 设市场化并网新能源。新能源建设规模应与燃煤电厂新增调 节能力相匹配,原则上不增加系统现有调峰压力。按照一体 化模式建设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可由燃煤电厂全额自行建 设。不具备一体化建设条件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由燃煤电 厂自行建设的比例不低于50%,剩余部分可由燃煤电厂所在 地盟市电力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通过合建共享、购买调峰 资源等方式建设。 (一)新增调节能力 1.蒙西电网公用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后机组调节能 力减去改造前与电网企业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中调节能力 (新建机组按50%考虑)。 2.蒙东电网公用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后机组调节能 力减去当年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认定的机组调节能力(新 建机组按50%考虑)。 3.自备电厂。承诺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并与电网企业签 订的调节能力减去20%。 (二)市场化并网新能源规模 新能源规模=火电灵活性改造新增调节能力/有效容量系 数 有效容量系数选取范围根据国家新能源资源区设定,对 于单一电源类型的新能源规模可按以下原则选取并匡算新 能源建设规模,编制方案。具体数值根据评估调整确定。 风电:I类资源区包括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 呼伦贝尔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风电有效容量系数 0.6-0.7;II 类资源区包括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风电 有效容量系数0.55-0.65。 光伏:I类资源区包括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 呼伦贝尔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光伏有效容量系数 0.7-0.8;II 类资源区包括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光伏 有效容量系数0.65-0.75。 对于风光两类电源组合的新能源规模有效容量系数,具 体数据根据风光配比、风光出力互补特性等情况进行优化论 证,在评估阶段评估论证确定。 (三)建设模式 按照一体化模式建设的项目,新能源场址与燃煤电厂应 位于同一盟市1个或相邻的2个旗县;新能源接入燃煤电厂厂 区变电站,与大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新能源送出配套 工程由燃煤电厂建设;具备厂内电源的集中调控能力,在厂 内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替代。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按照非一 体化模式建设。 第